發布時間:2023-05-17 作者:恩格威
為規范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保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日前,生態環境部印發新修訂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30號,以下簡稱《處罰辦法》)。《處罰辦法》明確提出,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不得篡改、偽造。據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執法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處罰辦法》在文件名稱、適用范圍、框架結構、具體內容上都進行了修改。
其中,在具體內容上:
一是修改完善處罰種類。依據行政處罰法對于行政處罰定義和種類的規定,同時梳理了現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完善了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
二是修改完善調查取證的相關規定。細化自動監測數據的應用要求,突出標記規則的重要作用。增加了調查中止和調查終止的情形規定,將其與調查終結情形加以區分。
三是完善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相關規定。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完善了不予處罰的情形,增加了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四是規范和細化行政處罰的程序。新增應當組織聽證的條件和聽證的程序要求,明確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范圍、審核內容以及審核意見,對重大案件集體討論的范圍進行細化。
五是補充增加行政處罰信息公開的內容。在第三章“普通程序”中單獨增加“信息公開”一節,對公開的主體、公開的內容、不予公開的情形、隱私保護、公開的期限、公開撤回等內容進行細化規定。
六是修改相關時限和罰款數額。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綜合考慮現行法律法規有關罰款數額的規定以及生態環境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對立案時限、作出處罰決定的時限、適用簡易程序的處罰金額、較大數額罰款等時限和數額作出了調整。